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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国内“存款变保险”最多案件的邮储银行,近日又再次登上了热搜,不过此次热搜的原因与以往原因倒是不一致,性质更加严重与恶劣---存款被挪用!或许15年前,李先生一家人将钱存入邮储银行时,怎么也不会想到15年后,不仅拿不回来,还被银行怪罪自己存款不审慎,要自己承担责任!

事件原由

2008年的初春,时任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长(后改为邮储江宁支行)时某宁为完成储蓄任务找到了李先生,李先生一家因此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,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,为了帮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,这135万元本金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邮储江宁支行。

时光荏苒,一眨眼10余年过去,截至到2018年12月,李先生一家的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,此时恰好家中需要用钱,于是就到邮储银行取款,结果被告知,存折内并无资金,无法取款,李先生一家涉及伪造存款信息。报警后发现,李先生一家的存折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,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。

这又是怎么回事呢?原来李先生一家当时因为信任与便利考虑,把钱直接给予时某宁,由时某宁帮忙开设存折并存款,然后再把存折交由给李先生一家;对于李先生而言,时某宁为邮储银行江宁支行的行长,又有存折佐证,且存折均加盖有“南京江宁岔路口邮政储蓄”的印章,所以李先生一家并没有任何怀疑,基于此,在一审时,南京江宁区法院作出邮储江宁支行返还储户存款的判决,认为银行负有责任。

然而钱拿进来容易,拿出去就难了!邮储银行江宁支行不服江宁区的法院的判决,邮储银行认为其与涉案储户之间并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,系委托时某宁处理,银行实际系与时某宁发生合同关系才对,且这笔款项如果真是李先生一家的,其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;银行认为原告(储户)在处理自身存款中,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,自身存在过错,此种情况下,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,银行不负责,因此提起反诉,令人难以置信的时南京中院竟然认可银行的判决,驳回一审,要求重审!

那么银行理由对吗?

我认为银行理由根本站不住脚,因为三本存折都是李先生一家人的名字,而不是时某宁的名字,并且全都有银行公章,所以银行与李先生一家构成储蓄合同关系并没任何问题,如果按照银行这种思维,是不是老公帮老婆去银行存款,以后被挪用了、丢失了,银行也不负责,要求老公与老婆自己去解决?

时某宁被法院判决的是挪用公款罪,既然是挪用,既然是职务犯罪,那么,行长挪用的不应该是银行的钱,而非客户的钱吗?客户的钱好好在银行存着呢,银行不给钱就是耍无赖。

总结

“既然是你的钱,为什么长期不查询”,看到这个案例,让我不由想起了南京彭宇案王法官那句让中国道德水平倒退100年的名言:“不是你撞的人,你为什么要扶?”邮储银行,作为六大行之一,发展成这个样子,或许真的该好好反思反思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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